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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程序
作者:佚名    文章来源:相关法律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8-5-7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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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 凡申请认证的企业首先应向所在省(自治区,直辖市)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取《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书》,主管部门将于30日内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,企业将审核后的申请书报认证委员会秘书处后,由秘书处组织检查组依据相应的环境标志产品检查大纲,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过程进行现场检查。

    现场检查通过后,对需要进行检验的产品,由检验组负责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抽样并封样,由企业将抽取的产品送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。检验报告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认证委员会秘书处。

    秘书处将根据企业的申请材料、检查报告,产品检验报告撰写评价意见,报认证委员会审查后,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批准认证合格的产品及企业名单,该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。

    对未通过认证的产品,由秘书处向企业发出不合格通知,并注明原因,同时抄送省(自治区,直辖市)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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